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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30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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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取规则
1学校依据教育部和有关省市招生委员会制订的录取政策和相关规定进行录取,按照“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在各省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合格标准内,以所填报的志愿和文化考试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艺术类专业以艺术类招生简章公布的办法录取),公平竞争,公正选拔。
2专业录取的特殊要求
(1)进档考生按照分数和专业志愿顺序安排专业。
(2)在第一志愿不满时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
(3)对于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各省(市)招生办的规定加分投档,但专业录取时以实考分为准。
(4)在高考成绩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相关科目成绩高和政策照顾加分的考生。
3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4身体状况的要求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5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要求,按照教育部颁发的《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执行,对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取。
6在录取中,对于体育特长生、文艺特长生以及在高中阶段获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一、二、三等奖等特长的考生,依据教育部和有关省市的规定,经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是否给予适当照顾录取。
7拟被录取的考生,经各省(市)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该校即向该生发放《录取通知书》。考生持《录取通知书》,按照报到要求,准时到学校报到,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8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体检合格后方可注册;凡徇私舞弊者一律取消入学资格。 摘自《高校录取规则》——西藏人民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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